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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层次完善、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及其部委实施的反洗钱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还有各部委发布的行业性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
01反洗钱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宗旨在于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该法也规定了反洗钱监督管理、行政调查、反洗钱保密、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双罚制”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是国内第一部对洗钱罪进行明确和界定的法律。
第191条【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提供资金账户或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表面上合法的行为。该罪最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20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个人的行为。该罪最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49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毒赃,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该罪最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对于金融机构,要求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02反洗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
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该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该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两方面设置市场准入的反洗钱规则:一是要求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以及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反洗钱内控制度要求,以及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反洗钱知识能力的要求。
03反洗钱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十余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反洗钱专门法律为核心,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相互衔接,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实现了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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