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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这些要求 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0-07-28

  来源丨新财道

  信托是一项以财产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在法律上,信托财产是信托设立生效的四大要件(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之一,如果委托人没有一定数量的财产,那么信托根本无从谈起。今天,我们来谈谈设立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规模和类型的要求。

  01

  家族信托中的财产不同于理财信托

  理财信托中的信托财产主要是资金。此外,我国对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和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通常表现为信托型理财产品),有“合格投资者”的条件限定。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进一步提高,其中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同时,对于单只产品的投资金额进行了限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02

  家族信托对信托财产规模的要求

  上述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针对购买金融机构的私募理财产品而言的,并不适用于家族信托。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37号文”),37号文从监管部门的角度首次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37号文同时明确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家族信托,其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37号文发布之前,部分信托机构推出的150万元、300万元或600万元起的所谓迷你家族信托,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将不再属于家族信托的范畴。这是我国目前可以见到的关于家族信托设立门槛的唯一规定,但也只适用于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情形。因此,当委托人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即营业受托人)时,其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而以自然人或者一般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即民事受托人)时,对信托财产的规模并无限制。

  03

  何种家族财产可以置入家族信托?

  对于财富家族来说,家族财产的形态往往是多种多样的,如现金、存款、珠宝、古玩、房产、股票、股权、债券、基金等,这些财产以不同的标准分类,有动产和不动产,有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单独所有财产和共同所有财产,有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等。

  事实上,信托财产本身并不是一种新的财产类型,而是财产设立信托之后对于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的描述,即一项财产设立信托、成为信托财产之后,与其未设立信托、没有成为信托财产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这也就意味着,信托财产本身并没有特定的对象,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财产类型,如果《信托法》没有特别限制,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这也是信托制度先天自由性的一种内在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的限制并非来自外部,而恰恰是来自信托法律制度本身。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这是关于信托财产法律要件的正面规定。

  //《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这是关于信托财产不具备法律要件时将导致信托无效的消极规制。

  除了上述关于信托财产的法律规定外,目前在设立家族信托的实务中,信托财产类型除常见的以资金形态设立家族信托外,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家族目标以一些特殊资产设立家族信托,如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以家族持有的房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等。

  家族信托还属于本土的新生事物,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也如同信托制度的功能一般,还有很大的想象空间,随着市场参与方的共同努力,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相信,更多的私人财富形态,如收藏品、收益权、受益权等,都可以通过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标。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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