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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买信托产品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0-08-10
  信托产品近年愈来愈受高端投资者追捧,新产品几天内便被抢购一空。但有投资者觉得北京的信托产品毕竟有限,有时看到一些外地信托公司的产品也想买,但觉得离得远,签合同、打款都不方便,出现问题也担心会很麻烦。

  目前在北京当地注册信托公司仅有北京信托、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国投信托、国民信托、外贸信托6家。据财汇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北京当地信托共发行23款信托计划,平均预期收益约为7.7%。而外地共发行142款,平均收益因数量庞大而不及北京,但有个别产品预期收益就可达到15%,且像武汉、郑州、杭州等地的也有着资信能力一流的信托公司。

  异地产品渠道狭窄

  据了解,管理层为有效管理信托产业,防止恶性竞争,一直限制各地方信托公司做异地发售和推介,信托公司只能在异地开设办公地以增设项目,而没有销售功能,并且即便是开立办公地也需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和异地银监局共同审批同意。投资者想购买异地产品也需与信托公司总部联系。

  一般来说,异地信托公司会理所当然地建议客户到该地直接完成信托认购过程,杭州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称,异地客户主要来自于上海、苏州等周边城市,大多会选择亲自到该地认购产品,且公司方面的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异地客户也都会到场参加。

  据了解,除此之外也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认购,流程为:第一,电话预约。与异地信托公司沟通、了解信托产品后进行预约;第二,划款。在信托公司确认预约信息并预留额度之后,通知客户划款,客户可将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信托资金专户,这里的信托专户是由信托公司在当地商业银行专门为每个信托计划设立的信托财产托管账户,商业银行会对信托专户的资金往来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信托资金在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地运用;第三,签订合同。信托公司会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合同邮寄给客户,在签署完成后再由客户寄回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确认后盖章,再向客户快递回合同以及受益权证明书。而有些在北京有办公地的信托公司会建议客户到办公地,在其委派的办公地业务人员代替总公司监督客户签订信托文件并直接反馈给信托公司,以将认购时间缩短并保证安全。但有些有异地信托公司则称,这种方式的合法性可待商榷,认为办公地的职能只是开发项目,没有销售任务。如不能亲自到当地认购,则只能以邮寄方式完成认购。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些没有异地办公单位的信托公司开始以第三方理财的渠道,向异地投资者推介产品,并可委派第三方理财监督签署合同。而第三方理财方面则称其并非代销,合同方依旧是信托公司的总公司,其只求为该公司会员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并没有从信托公司方面得到返佣,盈利方式依然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会员费,但其中营销意味仍然较为浓重。

  异地认购注意三大事项

  目前投资者购买异地信托产品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主要面向异地投资者进行推介,毕竟富有人群主要集中生活在少数发达地区或城市。北京信泽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信托培训事业部总监姜江表示,投资者在选购异地产品时应谨慎筛选异地的信托公司及其投资项目、交易对手、营销机构等。第一,由于目前信托公司不能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即使在异地推介信托产品也受到严格限制,投资者购买异地信托公司的产品必须直面“合同签署地是信托公司注册地”这一现实,因此投资者可能需要做好异地签约、异地划款、异地申购、异地赎回、异地转让受益权、异地申诉、异地起诉或者异地调研走访等方面的准备,其中的交易成本以及维权风险都是投资者需要提前仔细考虑的;第二,投资者可以通过甄别信托公司的“信誉”来降低自己“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毕竟信托产品的发行人和管理人——信托公司才是评估和防范投资风险的主要屏障;第三,面对市场上各类营销机构所推荐的信托理财产品,投资者应坚持“信人不如信己”的底线原则,由于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或网站主要是在从事“表面卖产品、实质卖客户”的业务,尤其是异地的私下推介方式难免存在“王婆卖瓜”的渲染成分,投资者不宜奢望营销机构为自己挑选产品或识别风险,相反,投资者应该坚持自己的理财原则并谨防被“卖”。

  鉴于信托产品的私募性、交易结构复杂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流通转让不畅,投资者了解、评估、选购异地的信托产品常常面临不少困难和风险。姜江补充,监管部门一直以来严格限制信托公司异地发行或推介信托产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任何信托公司在未经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信托公司公开营销宣传信托产品或者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异地推介信托计划之前获得注册地和推介地的监管部门许可,因此投资者应该审慎对待不合规的信托产品推介方式,在决定购买异地信托产品之前擦亮眼睛、多想多问、看好钱袋、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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