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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的发源地是英国,早期主要以民事信托为主;美国是现代金融信托业最发达的国家,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创造了专业性的信托公司,发展了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兼有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日本是信托业发展速度极快、法制相当健全的国家,日本信托的历史就是营业信托的历史,对信托的引进,考虑的不是民事信托,从开办之时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三者都是现代信托业的主流。
美国:19世纪,美国出现了第一家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合众国信托公司”,1980年美国全国信托资产总额占全部银行资产总额的41%,成为美国金融业中一重要支柱。信托从英国被引入到美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和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业的转移,为现代金融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按委托对象划分,美国的金融信托业务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兼有信托三种。在信托运用上,美国创新了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企业年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人生保全信托、个人住宅信托等等。其房地产投资信托获得成功后被很多国家所借鉴,目前已经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各自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
日本:日本是大陆法系中引入信托法比较早的国家。日本信托业经历了一个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到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混业经营的过程。按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为金钱信托、非金钱信托、金钱和非金钱相兼的信托以及其他信托四种。其最有代表性的信托品种是贷款信托,这也是日本的首创。此外,根据实际需求,日本在引进美国信托产品的同时,还开发了许多具有日本特色的信托业务,如有价证券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排放权信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