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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与发展
家族信托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公元前476年)。当时《罗马法》的相关规定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了规避此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其遗产,从而实现遗产继承权。
随着富人群体的增加以及对家族信托作用的认同,家族信托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得到长足的发展。从海外实践看,家族信托是对家族财富进行长期规划和风险隔离的重要金融工具,其设立主要用于解决财产跨代传承,尤其是为拥有家族企业的富裕人士实现有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很多富人也借家族信托解决诸多潜在的财产损失风险问题,如经营风险、子女过度消费和婚姻接替等问题。
家族信托类别
通常根据信托契约中对定制十分灵活的家族信托的不同规定,可以将家族信托分为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固定信托、全权信托、浪费信托、永久信托等。
可撤销信托:委托者可以解除信托,课税时委托者被认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拥有人。
不可撤销信托:委托者放弃对信托控制权,课税时委托人被认为是信托财产的拥有者,该种信托可避免对委托者的债务追偿,同样也可避免遗产税等。
固定信托:对受益人分配方案由委托人事先在委托书约定,受益人不能任意改变。
全权信托:由受托人决定对受益人的分配、投资等事宜。
浪费信托:向年幼的或者无管理财产能力的家族成员传承财富。
永久信托:信托无期限限制,这对高净值客户(HNWIs)很有益,因为他们可能永远免于缴纳转让税(transfer tax)。美国直到1980年左右才逐渐允许设立永久信托,截至2011年,有18个州及哥伦比亚地区允许该类信托存在。
我国的法律实践
据我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延伸至家族信托,即是指个人(有时为家庭)作为委托人,委托人以家族财富的传承、保护、风险隔离、节税等为目的,依托家族财富设定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并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则进行管理与处分,并将所得信托收益分配给家族成员的一种制度安排。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家族信托的结构示意图如下。
简言之,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
来源:《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