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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企业年金

发布时间:2015-03-10

企业年金的主要模式

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主要有信托模式、基金会模式以及其他模式。

信托模式是企业年金管理的最主要模式。年金信托的模式是通过将企业和职工上缴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返还给受益人的运营模式。

2011年修订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建立企业年金的制度性纲领文件,明确规定我国主要采用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以受托人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其中,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主要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以及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等等。采取年金信托模式,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年金管理机构、专业投资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各种中介组织之间通过信托和合同法律关系加以规范与约束, 各主体之间能够起到相互监督的职责。同时,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有资产,能够规避受托人本身的经营风险。另外,委托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进行年金信托财产的管理,能够更大限度地满足年金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

年金基金会模式为企业提取的年金资金由特定的年金基金会管理,年金的受益人为企业职工,当职工退休以后由基金会按照约定的模式给付养老资金。

其他模式有:一是直接承付模式,即企业为本单位的职工设立年金计划,然后由企业自己对年金基金进行运作,受益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由企业直接支付养老金。直接承付模式的明显问题就是对受益人保护不足,企业或雇主的行为容易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并且由于企业年金基金并不独立于企业自有资金,可能会产生挤占挪用的情况,同时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很有可能单方面调整内部年金基金的管理与支付模式,从而受益人的利益并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二是保险合同模式,该模式的本质上相当于企业替员工购买团体年金保险,年金的运作完全交给保险公司,受益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由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

我国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现状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14年3月末,我国共有68324个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112.05万人,累计积累基金6306.38亿元;共建立了1326个企业年金计划,其中单一计划有1033个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215个采取年金理事会管理模式,此外,还有49个年金集合计划和29个其他类计划;所积累的基金中,实际投资管理运作的金额为6110.03亿元,组建了2574个投资组合,2014年第一季度加平平均收益率为1.35%,折合年化收益率为5.4%。

在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中,法人受托管理机构共有2家信托公司,分别是华宝信托和中信信托,5家养老保险公司和3家商业银行,共受托管理年金基金3780.10亿元,涉及企业职工1132.94万人;账户管理机构共有1家信托公司,即华宝信托公司,9家商业银行和6家养老保险公司;托管机构中共有10家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共有20家机构,分别是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根据2011年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2013年,人社部发布《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投资范围增加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等。目前,企业年金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等低风险、低收益的领域,对股票投资也限定了范围。

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是年金市场的吸引力不足。年金市场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制度设计中投资受限较多等原因,发展较为迟缓。

二是信托公司的年金业务盈利过低,信托公司处于核心的受托人地位,需要承担相应风险,却仅收取低微的管理费,远低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收费水平。

三是信托公司在年金业务竞争中处于劣势。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机构市场业务,发起年金计划的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方面。第二批年金资格批复中,银行作为受托人进入市场,银行类机构凭借着较强业务优势在受托人的市场占比中快速增长。

摘自:《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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