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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基础看家族信托

发布时间:2016-03-15

我国《信托法》并未限制信托财产的类型,但受限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目前家族信托仍以资金型为主,非资金类家族信托较少。《信托法》中“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的提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法律基础。

    从狭义层面看,家族信托业务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架构,主要依托架构设计实现保密性、资产保障、税务筹划及家族财富传承等功能。从广义范围看,鉴于国内家族信托当下的委托资产以货币型资产为主,从业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采用家族基金、全权委托、慈善基金或家族办公室等绕道信托牌照的“类家族信托”业务。

    从国内经验看,尽管《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目前信托公司是唯一持有信托牌照,可以作为受托人的个体,任何机构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业务必须借助信托公司的牌照。从国际经验看,家族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个人、专业信托公司及私人信托公司。

    参与主体

家族信托是受托人受个人或家庭委托,以实现高净值客户的家族财富保护、管理及传承为目的,代为打理或处置家族财富的财富管理形式,受益人主要为家庭成员。

    当前,国内参与“家族信托”及“类家族信托”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是当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主流模式。限于客户渠道、投资管理、法律及税务等内容,一套完整的家族信托方案可能还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商业银行分行、资产管理部、投行部的参与,离岸家族信托还涉及到境外机构。家族信托业务的操作流程大致可分为十个阶段:客户营销->项目可行性判断->拟定信托方案->合同起草签署->信托财产交付->信托财产支付管理->客户维护与管理->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监督->信托清算终止。

    服务内容

    国外,作为家族信托服务的提供方,如信托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仅提供家族信托的内核服务——架构设计的咨询顾问服务,一般不提供家族信托的资产管理服务。资产增值并非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受托人往往将资产管理服务外包给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而商业银行则通常把家族信托作为增值服务内容之一或将架构设计服务委托给独立信托公司,对他们而言,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咨询顾问服务并非主要盈利点。以瑞士隆奥银行(Lombard Odier)为例,其主营业务是资产管理,60%以上的利润来自资产管理服务。家族信托仅是增值服务,只有当他们承担与家族信托相伴的资产管理服务时,才会产生利润。

    国内,鉴于信托公司的“实业投行”牌照功能,目前自行开展或与商业银行联合开展家族信托的信托公司,兼顾架构设计与资产管理服务。鉴于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受限于委托资产以货币型资产为主、税收制度不明确及缺少判例等制约,架构设计服务主要局限于货币型信托财产的支付管理,即信托公司依据架构设计中的合同约定,向指定受益人有计划地支付孕、生、育、业、老、病、死、残、心等相关费用,财产分配方式包括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非定期分配及附带条件分配等形式。资产管理服务主要是货币型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即依据与委托人商定的合同架构,将信托财产闲置资本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投资管理,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

    业务形式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以及以全权委托、家族基金及家族办公室等为代表的类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第三方机构等,均依据自身集团、客户、组织架构等方面的特点,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业务模式。

    资产管理型:当前国内家族信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托文化”尚处于培育阶段,信托相关制度也限制了家族信托架构设计核心功能的发挥空间,以资产增值为目标的资产管理依然是家族信托或类家族信托业务的重点,形成了以全权委托为代表的家族信托“资管化”业务模式。全权委托在制度设计上使客户与受托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具备规模效应,分散风险,提升客户对受托人的忠诚度及服务效率等优势。总体来看,资产管理型机构更倾向于全权委托模式,瑞士隆奥银行便是典型案例。全权委托业已成为国内财富管理机构尤其是主动管理能力强的机构着力拓展的业务模式。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是国内全权委托业务模式的典范。

    投行/基金型:所谓“投行/基金型”指的是采取家族基金、慈善基金等类家族信托的投行操作手法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管理及传承,不仅关注家庭财产管理还关注家族企业管理。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及需求,为客户提供家族企业发展及传承相关的服务,包括:产业扩张、市值管理、投融资方案、企业上市及企业接班等。民生银行的家族基金是投行/基金型业务模式的典范。

    竞争合作型:开放式平台化模式是竞争合作型的代表,公司内部形成完整的业务链条,实现专业化的分工与合作。家族信托团队的核心功能在于资产及服务配置,负责实现客户需求和产品供应的对接。平台化的运作模式,将营销与客服、产品生产与供应、风险控制与中后期管理等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公司其他业务部门或从公司外部引入,专注于资产配置方案的设计与实施相关工作。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及平安私行的家族信托业务是平台型业务模式的典范。除此之外,一些独立的家族办公室也采用平台形式。睿璞家族办公室定位为资源整合平台,一方面搭建金融产品平台,集中采购跨境金融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引入外部客户经理(External Account Manager , EAM),承担拓展高端客户、产品和服务销售、客户关系维护等职责,形成与金融机构合作共赢的商业模式。EAM平台将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派给外部客户经理。

    架构设计型:架构设计型模式重视信托保护结构设计。     

外贸信托的全权信托 (Discretionary Trust)模式是典范。家族信托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条款“自动驾驶”,具备不可撤销、剥离委托人实际控制权、风险隔离、跨代传承、纯他益性、民事信托等特点。目前国内家族信托没有形成判例,全权信托的设计理念主要是为了确保家族信托财产权的真实转移,最大限度地保证家族信托的有效性。从国际经验来看,委托人保留权力信托可能会损害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甚至被视为“恶意信托”。此外,家族信托的架构设计越来越成为以盈科为代表的律所的业务重点,盈科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家族信托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家族信托业务,与专业信托公司合作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要点有三:其一,轻资产,通过家族信托律师联盟将业务拓展到全国各地;其二,重结构,主要负责家族信托的架构设立和相关法律问题;其三,高信誉,家族信托本质上是法律架构,由律师主导可增强客户的信任度。

信托资产类型

    从法律基础看,我国《信托法》并未限制信托财产的类型,但受限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目前家族信托仍以资金型为主,非资金类家族信托较少。不同类型的机构对信托财产持不同态度,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资产管理型机构更青睐资金信托,主要缘于其从事家族信托的主要利润来源为资产管理服务,资金信托可以带来金融资产和稳定的中间业务收入,非资金信托短期利润较低,而需投入的维护成本较高,专业管理人才缺乏,唯有出于维护客户关系、提高客户黏性等长远利益考虑,商业银行才会接受非货币资产。信托公司则对非货币型资产持乐观态度,将非资金类家族信托作为业务创新的重要方向。一方面,信托公司在事务管理方面更具操作经验;另一方面,高净值客户对非资金类信托需求旺盛,非资金类信托不存在法律障碍,仅是配套制度的缺失,目前可以通过交易过户,但成本较高。

    离岸信托方面,离岸信托一方面主要接收国内客户的境外资产,包括现金、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另一方面为家族企业提供股权架构设计,利用离岸信托架构实现家族企业传承或红筹上市。对于离岸信托而言,信托属地概念非常重要,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国际司法管辖权的态度不同,便于操作的资产类别以及信托可实现的功能也有差异。以夫妻公共财产适用法律原则为例,信托资产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客户设立信托并未获得配偶同意的情况,耿西岛信托认可其有效性,并受到耿西岛信托法律保护,不考虑委托人住所地法律原则。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判定委托人是否有权利设立信托时,法院会使用国际司法冲突原则考虑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原则。

    法律法规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并未针对家族信托做单独界定。“他益性”是家族信托的首要特征。《信托法》中关于“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提法明确了他益信托的合法性,为家族信托提供了法律基础。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这意味着集合资金信托不能做他益。因此家族信托仅能以单一资金信托形式开展。总体来看,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虽然具备法律基础,但相关的配套制度、行政法规亟待完善。以下,逐一分析家族信托架构设计的四大核心功能“CATS”——保密性、资产保障、税务筹划及传承计划的法律基础。

    保密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家族信托的保密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隐藏委托人、保护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原所有人被隐匿到信托安排背后,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均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没有权利和义务对外界披露信托资产的运营情况。实际操作中,保密功能往往借助“信托+离岸公司”的多重安排机制得以强化。在美国,家族信托还具有避免遗产法庭公开处置财产的作用。就国内而言,首先,《信托法》三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保密性受到破坏时的救济性权利,及涉及司法需要时,受托人是否有权不公开委托人的家族信托计划等。其次,《信托法》要求信托财产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也可能损害信托的私密性。

    资产保障

    资产保障功能的基础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赋予家族信托破产隔离、避免债务追偿及离婚申索、限制财产挥霍等资产保障功能。《信托法》定义信托:“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用“委托”替代了国外信托定义中的“转让”(transfer),模糊了财产权的转移,可能影响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也制约了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包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也不属于受托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资产保护和破产隔离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自益型信托不能起到破产隔离的功能,委托人作为受益人时,信托财产(委托人作为共同受益人时,仅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部分)被视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的要义是规划而非“避税”。通常情况下,“避税”功能是通过财产转移以及离岸信托等架构设计,借助“避税天堂”的税收优惠制度实现。但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如美国实施全球征税制度,信托结构建立在严格监管下,不存在通过选择离岸地受托人来规避税收的效果。税务筹划主要是利用税制空间及资产折价等技术手段合法节税。

    目前,国内财富管理机构通常以遗产税和房产税为噱头做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但仅就当前的法律环境看,由于没有单独的信托税收制度,家族信托税务筹划的空间模糊。首先,中国的财产法体系与大陆法系接近,财产所有权具有单一属性,以“一物一权”为规范基础,这与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所有权的“二重性”相冲突,其中的差距正是信托税收问题的根源所在。其次,目前国内并未出台一套完善的信托税收法律法规,针对单个税种(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以及未来的遗产税等)的实体法规中也基本未涉及信托业务的税务处理。再次,信托业务存在征税漏洞,一方面,信托涉及三方当事人及两次财产权的“形式转移”,在信托成立和信托终止阶段可能存在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信托存续和信托终止环节可能存在国家税收的流失。

    传承计划

    传承计划不仅包含货币资产的传承,更重要的是非货币资产的传承,家族企业的传承,甚至是家族精神的延续。

    非货币型资产传承:从法律基础来看,《信托法》并未限制非现金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但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财产类信托受权属困扰难以有效开展。信托登记的实质是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真正实现信托的核心功能——权益重构和破产隔离。《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货币资产以资金交付为信托生效要件无需登记,但以不动产为代表的非货币型资产则需按要求登记。但《信托法》并未规定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如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同时,不同的信托财产对应不同的财产权转移登记机构,如不动产登记对应房管局,非上市股权登记对应工商局。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造成需要登记的非货币型资产只能通过交易过户,财产转移过程视做销售过程,产生高昂的税收成本。

    家族企业控制:一方面,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阻碍了境内股权类家族信托的发展;另一方面,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在IPO发审前由信托持有的股权可能遭遇清理,无法起到信托架构对创业者“防分家、防篡位”的原有目的。因此,境内企业家通常利用海外信托架构实现家族企业控制或红筹上市,并通过私人信托公司等架构设计实现保留控制权的家族企业传承,实现长期紧锁股权的目的。

    家族精神传承:除了通过家族信托紧锁股权来促进家族成员的沟通协调,增强家族凝聚力外,慈善传统也是家族精神传承的重要形式。瑞银集团(UBS)与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2011年发布的《亚洲家族慈善调研报告》显示:家族企业在亚洲的慈善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事业发展的驱动力来自多方面,其中:延续家族价值观、增强家族凝聚力是主要因素。公益信托是开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目前国内公益信托发展缓慢,以类公益信托为主,制度方面的制约因素主要有三:一是公益信托审批复杂;二是公益信托税收优惠地位不明确;三是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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