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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认识的五个误区

发布时间:2019-04-18

随着中国家庭财富的迅速增长,科学有效传承财富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作为国际公认通用的财富传承法律工具,家族信托在中国日益受到关注。家族信托被称为“从坟墓里伸出的手”,即使委托人去世后,信托也可以持续存在,继续执行委托人的意愿,持续管理家族财富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财产由受益人受益。

然而长期以来,市场对国内家族信托存在许多误解,而要设立一个安全有效的家族信托,以下这几个误区一定要避开。

误区一:

家族信托都是千篇一律的

家族信托千变万化,需量身定制,每个家族的具体情况不同,要根据家族议事的习惯来设定。家族信托是世世代代的事,需要专业团队反复推敲打造,不是买个文件,把名字填进去这么简单。

误区二:

国内法律不支持家族信托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信托制度不完善,只能做理财信托,无法实现真正的家族信托,然而事实是怎样的呢?

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中已规定得很清楚,一个信托关系里面需确定谁是委托人,谁是受托人,财产关系怎么来定。中国的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上已经与国际接轨,是一部比较先进和前瞻的法律。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家族信托大多数都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长期的实践探索,之后才逐步明确规则。中国的《信托法》在吸收借鉴他国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一个更好的开端。

误区三:

家族信托起不到身后传承的效果

首先明确一点,家族信托是专为财富传承设立的管理工具。家族信托中的委托期限往往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长达几代人。只要设立了合理的信托条款,即使委托人去世,哪怕受益人不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甚至不用掌握财富传承的隐私信息,家族信托也能按条款运行。

此外,由于家族信托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因此在财富传承时,可大大优化税务负担,这变相的也保护了财富的完整性。

误区四:

民事协议可以取代家族信托

许多高净值人士在处理婚姻、继承、监护或其他家庭事务的时候,会习惯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公证、婚内财产协议、监护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来解决。然而很多时候这些协议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甚至会带来诸多的麻烦。例如,如果采取协议方式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进行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是无效的。

和民事协议相比,家族信托能够有效解决三大问题:

① 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单方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不需要家庭成员同意,甚至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不让家庭成员提前知晓相关安排;

② 家族信托受《信托法》调整,可以排除《婚姻法》和《继承法》里面一些不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法规约束;

③ 家族信托对财产采取持续管理和隔离管理的模式,无论财产如何变动,都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施。

误区五:

股权和房产无法信托

2012年开始,国内一些媒体和机构研究报告提出,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股权、房产很难作为家族信托管理的财产,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股权:新公司法规定,只要公司股东名册作了登记,股权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也明确了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未办理股权的工商登记不会导致信托不生效。法律修改带来了家族信托发展的契机,股权纳入家族信托之中的障碍已经扫除。

房产: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将房产纳入家族信托的动力,原因在于设立和管理成本较高。在许多城市,契税、营业税加上土地增值税等其它税收最高甚至可能达到20%。这些税收成本虽然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予以减轻,但税收筹划也意味着成本。

将房产作为家族信托管理的财产,虽然存在一定的市场和经济障碍,但从法律制度上考量,本身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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