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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话固收
这两天看到一个案例很值得被关注,这篇文章已经尽可能简化,但还是略长,不过仍然建议看完。
上市公司欧浦智网(现在是ST欧浦,下面就叫“小欧”吧)上周发了一则公告,是和中泰信托的二审终审结果,文末写的是:
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有利于它,自然就不利中泰信托了。
这个案例实在特别,因为信托中同类情况非常常见,而且是在被告都以为自己要败诉的情况下胜诉的“反转”剧情,就……
十分抓马。
来,进入正题:
中基投资是上市公司欧普智能的母公司,持有欧普智能的流通股票;为了方便记忆,下文我们简称为小基。
2017年12月13日,中泰信托和小基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此时小欧股价为10.67元/股,回购金额按照年化7%的收益计算,期限1年。
合同订立时,风控是这样的(下列担保都是连带担保):
小基和中泰办了证券质押登记
小基和中泰签订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
小基的法代陈礼豪、田洁贞与中泰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
小欧又给中泰信托出具了《担保函》
到现在,中泰已经集齐了上市公司担保+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法代担保+150%流通股质押”,看上去严丝合缝,就把1亿元汇过去了。
不过,办理抵押之后,小欧的股价就四个字:一跌到底。
半年之后到2018年7月2日,中泰信托坐不住了:
你这什么破股票啊,抵押的时候10块钱,半年都跌到7.54元了,跌到预警线了!赶紧交保证金,或补充股票质押!
小基投资瞅了瞅小欧的k线,装作没听见。
然后中泰就等来了4个跌停板,股价一路跌到4.95元。
项目到期后,中基投资也没有回购,这是可以想到的。可怜中泰眼睁睁看着小欧的股价继续跌,跌成ST,跌到一块钱,最新价格是0.77元。
质押在中泰手里的1550万股票,就这么从1.5亿,变成了1200万,缩水了90%以上。
股票没用了,还有连带担保啊。
就算母公司窟窿大,上市公司毕竟出了《担保函》,市值还有好几个亿,砸锅卖铁也还能把这1个亿搞回来对不?
问题就出在这个担保上,小欧在法庭上表示了三个主要意思:
母公司小基和中泰信托签的回购协议,我不知道
1亿元又不是我收的,我不知道
《担保函》是我出的,但是这个《担保函》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无效
这种“我不听我不认我说话不算数”招数虽然使了出来,但是可能小欧自己也觉得不太靠谱,连律师都觉得“败诉可能性大”,公告计提了预计负债9581万元。
说实话,如果不是预先拿到剧本,连我也觉得应该小欧无赖了,白纸黑字的担保函,又不是萝卜章,你说不认就不认吗?
然而,等到一审判决结果出来,结果居然是判决小欧不用负担保责任!当然小基还是要负责的,但是小基就是个空壳子,值钱的当然是小欧啊!
中泰拿到结果估计也是懵逼的,赶紧上诉。
结果,上海市高院的终审结果是: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为什么会认定小欧的《担保函》无效呢?
下面我们来梳理下法院的逻辑: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小欧当时出具这个《担保函》,究竟有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实谁也不知道(当然它说自己没有);
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欧曾经就该担保形成股东会决议,故所签保证合同有公章、有签字都没用,均构成越权代表。
中泰这方主张《担保函》有效,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审查了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法院认定中泰对越权代表签署合同属非善意。
结论就是:《担保函》自始不生法律效力。
看到这里,估计不少人都倒吸一口凉气:明明是签章齐全,又是常见的交易结构,这种情况都算无效的话,那之前不少大家看中的抽屉协议、承诺函、暗保根本都入不了法院的眼。
以前大家防,可能也就防个萝卜章。现在白纸黑字真签章也可能无效,“流程合规审核”也得去防了。
法院这么判的原因,上海高院在判决书有一句:
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大会)决议是《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所作的特别规定
股东背地里操纵上市公司跟关联方签了担保协议,钱大股东拿去用了,单却要上市公司买。可能是为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出发,法院做出了这个判决。
按照中泰的讲法,小欧之前也签了不少类似的协议有这样的瑕疵,但都是判决担保有效的。中泰信托这个项目,个人认为算得上是一个牺牲品。
而且,《公司法》这条规定是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这意味着除了上市公司类,常见的地产类、部分政信类的担保函效力可能都要注意这一点了。
判决中没有披露具体项目名称,如果这是个集合信托的话,中泰信托因为没有“尽审查义务”而败诉了,亏得却是信托资金——也就是投资者的钱,这也是我个人觉得有点不公平的地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究竟谁更值得被优先保护?
对投资者来说,一句“买者自负”,根本无法覆盖这其中的金融风险。
中泰的案件已经终审,目测再翻身可能性不大了。虽然法院留了一个追究小欧“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的口子,但都ST了,真的劳民伤财打官司再赔偿,顺位也在一大堆担保债权后面,真拿到钱不知何年何月了。
对资产管理者,这个案例倒是一记警钟:法院默认金融机构具备审核的知识和能力,且有这个义务。在合法合规上,认真,再认真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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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