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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个人放贷业务要凉?北京银保监要求机构现场实地开展贷前调查

发布时间:2020-09-09

  信托的消费金融业务展业规则正在进一步厘清。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

  《中国经营报》记者此前曾独家报道,北京银保监局于7月16日向辖内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值得注意的是,对比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布的《通知》在部分监管细节上有不同的措辞及更新的要求。比如,征求意见稿要求“贷前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通知》则要求“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强调贷款人义务

  北京银保监局进一步强调信托公司在个人贷款业务中的贷款人义务,并要求信托公司重新梳理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

  作为本次发文的核心内容,《通知》重申信托公司应参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审慎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依法履行贷款人义务的重要原则,要求信托公司应独立审批贷款,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

  具体而言,信托公司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不得在《信托合同》中作出免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类似约定。

  同时,细化改进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此外,针对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信托公司与外部机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信托公司名义对外宣传;指使、授意、放任或帮助借款人伪造资料;代替借款人抄录、签署相关文书;截留、挪用借款人资金;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催收等。

  《通知》还强调信托公司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各公司新发放的个人信托贷款应符合上述监管要求,并对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全面排查梳理合规风险点。

  细化面谈机制、尽调要求

  上述《通知》在贷前调查制度、贷款面谈制度、合同签订实施“双录”管理、线上个人信用贷款等方面有更细化的要求。

  比如,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面谈过程中应对借款人身份、借款意愿、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要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与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匹配核对。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抵押申请个人贷款的,与借款人的面谈应由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完成,不得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对比此前向北京辖内信托公司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布的《通知》,部分监管细节上有不同的措辞或更新的要求。

  例如,按照上述《通知》,信托公司发放个人信托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贷前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对借款人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另外,对于信托公司通过线上渠道发放的具有小额、短期、分散、低风险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这是此次《通知》的新要求。

  对于互联网贷款管理方面,7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个人消费贷不超20万元,授信不超1年”等具体要求。

  事实上,《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于信托消费金融业务的窗口指导、规范要求逐渐增多。

  银保监会在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中也包括了“线上贷款业务”,是历年检查文件中的首次提及。

  北京银保监局此前亦多次发文规范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业务。其最早于2015年9月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设置了展业的必要条件:搭建个贷业务IT系统、贷款审查实施独立审批、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给贷款外包机构等。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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